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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誣告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規定甚明。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誣告 及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 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及判決確定日期均如附表所載),而該二罪均屬裁判確定前所犯 ,原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用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以附表所載二罪,係屬冤枉的云云,縱屬 實在,亦僅屬實體問題,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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