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廿
三日延長覊押之裁定(八十四年度
上訴字第二五八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甲○○前經原審認為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
月二日執行覊押,
嗣經第一次延長覊押,其間自八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八十五年五月
十八日止
另案借提執行,至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日延長覊押
期間即將屆滿。茲認其覊
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覊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
定抗告人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覊押貳月,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徒以
家中生活頓失依持,請免予覊押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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