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日駁回
上
訴之裁定(八十五年簡上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審簡易判決後由原地方法院以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
,係
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論處罪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
件,
乃抗告人對該地方法院合議庭之第二審裁定,飛越向本院提出抗告,顥然違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