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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日駁回上 訴之裁定(八十五年簡上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審簡易判決後由原地方法院以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 ,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論處罪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 件,抗告人對該地方法院合議庭之第二審裁定,飛越向本院提出抗告,顥然違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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