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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2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盜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駁 回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覊押 之,同法第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 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且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抗告人以其係 被誣陷蒙冤,茲值農忙期採收芒果,其父在外從事模板工作甚少回家,僅有將屆八十 高齡之爺爺奶奶在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情原審法院以其覊押之原因尚未消滅 ,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並以其須撫養稚女,無逃 亡之虞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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