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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恐嚇取財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一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裁判主文與理由之記載必須相合,否則即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本件原裁定主 文記載抗告人甲○○因所犯恐嚇取財等肆罪,所處刑詳如附表所示,理由中亦有甲○ ○因盜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惟遍查原裁 定均未有附表,足見原裁定已失其依據;且與主文不相適合,揆諸前開說明,原裁定 難謂無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之原 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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