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定其應 執行之刑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一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賭博及妨害風化等罪,經原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依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 旨以其所犯賭博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四月已執行完畢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惟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 示之妨害風化、賭博等二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原裁定依數罪併罰之例,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無違誤。至抗告人所犯賭博罪判處之有期徒刑四月,如確已執行完 畢,應自執行刑中扣除,不致發生重複執行之問題。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