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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駁回聲 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殺人未遂案 件,對於原審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三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 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駁回 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至抗告人於聲請再審時,有聲請傳訊證人王 瑞斌、陳志忠、及提出診斷書影本證據(見原審卷十頁背面、十六頁),原裁定謂其 未附具證據,固有未符,惟不影響原裁定結果,抗告意旨徒以其以前聲請再審案中已 附具原判決繕本,而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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