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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 十三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二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再審之 原審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四四四六號確定判決,係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 第二項第四款論處罪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該條規定 ,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 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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