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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駁回聲請具保 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七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之父李匯泉因大腸癌住院開刀,出院返家後 病況未好轉,奈因家中人手不足,無法妥照顧年邁病危之父親,請求准予具保停 止覊押,以便照顧病危之父親云云。原審以抗告人因犯懲治盜匪條例之罪,前經原審 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覊 押原因尚未消滅,駁回抗告人在原審停止覊押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稱:抗 告人所犯之盜匪案件已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本案已覊押近一年九月,只須繼續執 行徒刑二年,即符合有期徒刑執行滿三分之一,得以假釋之規定,屆時抗告人定可假 釋出獄,抗告人自無逃亡之虞,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查抗告人將來得否假釋與本件 覊押原因無關,抗告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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