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駁回
聲請具保
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七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
略以:抗告人之父李匯泉因大腸癌住院開刀,出院返家後
病況
迄未好轉,奈因家中人手不足,無法妥
適照顧年邁病危之父親,請求准予具保停
止覊押,以便照顧病危之父親云云。原審以抗告人因犯懲治盜匪條例之罪,前經原審
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覊
押原因尚未消滅,駁回抗告人在原審停止覊押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稱:抗
告人所犯之盜匪案件已判處
有期徒刑十年確定,本案已覊押近一年九月,只須繼續執
行徒刑二年,即符合有期徒刑執行滿三分之一,得以
假釋之規定,屆時抗告人定可假
釋出獄,抗告人自無逃亡
之虞,請求
撤銷原裁定等語。查抗告人將來得否假釋與本件
覊押原因無關,抗告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