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
三日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查本件原裁定以:
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聲請法官廻避,須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始可。而所謂有偏頗之
虞,則係指法官與
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抗
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僅因台灣高等法院承辦法官蕭仰歸拒絕抗告人所
為
開庭日期改在民事判決後之八十五年十月底之聲請,竟搶先於同年八月八日
辯論終
結,打算提前將抗告人之
上訴駁回
等情,認該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其廻避
,與法定條件不合,
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並未表明
首揭之具體事實
,仍本個人主觀臆測,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