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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 三日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查本件原裁定以: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聲請法官廻避,須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始可。而所謂有偏頗之 虞,則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抗 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僅因台灣高等法院承辦法官蕭仰歸拒絕抗告人所 為開庭日期改在民事判決後之八十五年十月底之聲請,竟搶先於同年八月八日辯論終 結,打算提前將抗告人之上訴駁回等情,認該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其廻避 ,與法定條件不合,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並未表明首揭之具體事實 ,仍本個人主觀臆測,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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