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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聲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八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殺人等罪案件,均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詳如附表 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貳拾年,核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附表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一 六號殺人案中之槍、彈部分,經另案判罪確定,顯係一案兩判,已經抗告人聲請提 起非常上訴,原裁定併予定執行刑,自非法云云,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一六 號判決,在未經非常上訴撤銷前,其判決仍有效存在,原裁定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五 十一條第五款予以定執行刑,並無不合。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羅 一 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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