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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三號   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七月三十一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交抗字第九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第一審 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後,提起再抗告,亦經原審法院裁 定駁回再抗告,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 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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