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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四八號 抗 告 人 湯桂賢 右抗告人因自訴陳佳田、江英隆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 八十五年度聲再更㈠字第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證據, 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 件抗告人因自訴陳佳田、江英隆偽造文書案件,對於原審法院八 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一號確定判決向原審聲請再審,原審以抗 告人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因而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人仍從實體上指摘原裁 定不當,非有理由。惟本件原審係從程序上駁回其聲請,抗告人 如確有再審之原因,自可依法另行聲請再審,不受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之限制,合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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