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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搶奪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六日駁回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因搶奪案件,前經原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 形,而有押之必要,執行押在案。抗告人以其涉嫌搶奪等罪案件,於民國八十二 年五月七日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執行押。於同年六月十八日以新台幣十萬元具保 停止羈押,其妨害自由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後,已執行完畢;搶奪部分尚在 審理中,每傳必到,並無押之原因,請准予撤銷押云云,並提出刑事保證書、保 證金收據、刑事裁定、素行調查表影本為證。原法院以抗告人係經第一審法院通緝到 案,雖經具保,然已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經判決有罪,其押原因尚未消滅 ,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已詳述其理由,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執陳詞, 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五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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