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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九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 十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二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覊押 之。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且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 。茲抗告人以其家中尚有事務待理,且其所餘刑期已不足一年,聲請具保停止覊押。 原審法院以其覊押原因尚未消滅,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 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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