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三號   抗告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抗告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二月十三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九一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因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非法販賣化學 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叄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連續非 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二罪,經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士林分院,最高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捌月,叁年拾月確定,有上列法院之判決書正 本附卷可稽。惟原裁定竟認定受刑人甲○○係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捌月及有期徒刑叁 年捌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叁年貳月。顯與首揭法律之規定有違。抗告意旨 ,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