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三號
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即被告 乙○○
右抗告人等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八月廿二日駁回其
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
上訴字第一二八七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
略以,抗告人甲○○為被告之父,因不良於
行,由被告及其妻王○菊長期照料,被告夫妻育有一子二女,均就學中,一家五口全
賴被告賺錢維生,自其遭覊押以來,全家生活頓失其怙,甲○○亦無人照拂,為此請
求准予具保停止覊押云云。惟查被告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犯罪嫌疑重大,
經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有覊押之必要,
予以覊押,此原因並未
消滅,因而
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徒以家小待撫,不可能
逃亡,及未販賣安非他命等語,重複前詞爭執,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