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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3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三號   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即被告 乙○○ 右抗告人等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八月廿二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七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甲○○為被告之父,因不良於 行,由被告及其妻王○菊長期照料,被告夫妻育有一子二女,均就學中,一家五口全 賴被告賺錢維生,自其遭覊押以來,全家生活頓失其怙,甲○○亦無人照拂,為此請 求准予具保停止覊押云云。惟查被告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犯罪嫌疑重大, 經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有覊押之必要,予以覊押,此原因並未 消滅,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徒以家小待撫,不可能 逃亡,及未販賣安非他命等語,重複前詞爭執,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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