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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4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九月三日裁定(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查聲請停止覊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 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非被告所得強求。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甲○○因 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案件,前經該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及第四款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覊押原因尚未消滅,而抗告人以其確 無參與共同走私運輸安非他命犯行,又有正當職業及住所,無逃亡之虞,而家中尚有 智障之胞妹需抗告人照顧為由,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不應准許,裁定予以駁回,裁 量權之行使,又非對不得駁回之聲請為之。抗告意旨,仍執陳詞,就抗告人有無參與 犯罪之審判上問題爭執,資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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