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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4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加重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盜(加重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 一月六日駁回上訴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竊盜(加重竊盜)案件,聲明上訴之確定判 決,原審法院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論處罪刑,依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抗告人 對此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提起上訴後,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甲○○之上 訴予以裁定駁回,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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