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4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 十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九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原法院以抗告人涉嫌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予以執行 羈押(其中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九月十二日止,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為清償債務,變賣原坐落臺南市○ ○路之住宅,另租屋而居,不克收到法院傳票,致遭通緝,情有可原,然抗告人自到 案後始終全心配合,全無隱瞞,已對犯罪行為真心悔悟,且抗告人遷居臺南市○○路 ,有固定住居所,已無逃亡之虞,又抗告人已被羈押一年有餘,家中劇變,為維家計 ,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抗告人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上述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之情形,並非停止羈押之法定原因,因認抗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駁回抗告人之聲 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並以抗告人之白血球數超出正常人二 千多,是有患壞血病即血癌之前兆,若非具保停止羈押,恐難保命云云,然據臺灣臺 南看守所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南所憲衛字第一六七四號函,謂抗告人現並無罹患疾 病,其血液常規檢查白血球正常等語。抗告意旨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S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