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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4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二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九月二十三日駁回上訴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六五、六七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 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其上訴期間即因應受送達之抗告人係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而無在途期間之問題。 截至同年九月七日原即屆滿,因該日為星期六,應同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止屆滿。 竟遲至同月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上訴期間。原裁定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抗告人係於八十五年八月卅一日收 受原審判決,並非原裁定所稱之八十五年八月廿八日收受原審判決,抗告人之上訴並 未逾上訴期間云云。經查抗告人收受原審判決之日期係八十五年八月廿八日十四時三 十八分,並非抗告人所指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按,已如上所 述。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敬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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