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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煙毒聲請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停 止押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九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抗告,又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者,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 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同條例第十六條前段定有明文,縱原審法院書記官在 裁定正本上誤載得為抗告字樣,亦不生法律上之效力。本件抗告人因煙毒案件聲請停 止押,不服原審法院所為聲請駁回之終審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蔣 嶸 華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謝 俊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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