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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駁回聲請再 審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三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經第二 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 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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