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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沒入保証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   抗 告 人   即異議人 鄭美鳳   被  告 甲○○ 右抗告人因被告甲○○詐欺沒入保証金聲明異議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駁回抗告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四五八號),提起再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被告甲○○詐欺沒入保證金聲明異議案件,被告 詐欺罪之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論處罪刑,屬於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 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之抗告予以裁定駁回,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再抗 告,抗告人提起再抗告,自非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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