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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殺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二五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又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 再審,除以第三審之法官有同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之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 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亦有明定。本件抗告人甲○○係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六二三三號)之確定判決 ,向原法院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本院前開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首開說明,其聲請即 非合法,原法院因而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 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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