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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二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六月八日第三審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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