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三號
抗告人 甲○○ 男年業不詳
右抗告人因自訴被告莊苾芬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十一月二十日駁回
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七○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聲請意旨略稱:抗告人自訴被告莊苾芬偽造文書一案,經台灣屏東
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抗告人以量刑太輕提起
上訴,經
原審法院於民國八十四
年八月二十三日及同年十月四日二次
開庭審理,被告莊苾芬提出無理要求,經抗告人
堅決反對,但法庭仍不予宣判,
顯有偏袒被告莊苾芬之嫌,為此聲請承辦法官迴避云
云。原審以抗告人主張原審法院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及同年十月四日二次開庭審
理時,被告莊苾芬提出無理要求,經抗告人堅決反對,法庭仍不予宣判,認有偏袒被
告莊苾芬
之虞之語,
核屬臆測,並無具體事證足資
佐證,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非有
理由,因而
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憑己見漫加指摘原
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