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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   抗 告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政德 右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八日駁回聲 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九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原確定判決抗告人僅對論處抗告人之牽連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一條偽造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從一重論 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茲詐欺取財部分聲請再審案件之確定裁定,詐欺罪屬於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同法條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 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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