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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駁回聲請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九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九日駁回聲請 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覊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覊押 ,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被覊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覊押,法院本有裁量之權。 本件抗告人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原審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 條第二、四款之情形,執行覊押,原審以覊押原因尚未消滅,裁定駁回其聲請停止覊 押,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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