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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第三審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再審,係對於有罪或無罪,或免訴與不受理之確定判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二十條至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甚明,故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 十條第五款之情形為原因聲請再審者,僅限於對確定判決,自不得對駁回再審聲請之 確定裁定為之。本件聲請人甲○○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係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提起抗告後,亦經本院裁定駁回而告確定;依上開說明, 聲請人自不得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竟對之聲請再審,顯不合法,特為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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