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 甲○○
右
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四四六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
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再審,殊
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