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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緝字第六七九號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應由繫屬在後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判。 理 由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上級 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定有明文。本件據台灣高 等法院函檢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函影本略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緝字第 六七九號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 第二十八條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有連續犯關係,屬同一案件,原應由 繫屬在先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惟因被告繫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違反麻醉藥品 管理條例部分,尚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且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為免借提 人犯不便,及利於審訊,宜併由繫屬在後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為此聲請裁定合 併審判等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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