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
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緝字第六七九號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應由繫屬在後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判。
理 由
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
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
上級
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定有明文。本件據台灣高
等法院函檢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函影本
略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緝字第
六七九號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
第二十八條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有
連續犯關係,屬同一案件,原應由
繫屬在先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惟因被告繫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違反麻醉藥品
管理條例部分,尚涉嫌
意圖販賣而
持有毒品罪,且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為免
借提
人犯不便,及利於審訊,宜併由繫屬在後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為此聲請裁定合
併審判等語,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