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聲明人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聲明人因自訴鄭錫華等毀損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駁回其
聲請再審抗告之確定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一四號),聲明再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
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明人因自訴鄭錫華等毀損等罪案件,經本院
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抗告確定後,復又
具狀聲明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洪 明 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