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 甲○○ ○○○○
右
聲請人因煙毒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七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五年
度台覆字第二二一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
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因煙毒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空言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