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煙毒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 甲○○ ○○○○ 右聲請人因煙毒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七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五年 度台覆字第二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因煙毒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空言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