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 甲○○
右
聲請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
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本件聲請人甲○○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現由台灣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另因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現繫屬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而聲請
人現押於台灣花蓮看守所,為免東西部往返
借提不便,故聲請指定將上開兩案件合
併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云云。經查,一人犯數罪,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同級法院
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即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
,始由共同之直接
上級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
所犯上開兩案,既已繫屬於同級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即應先行
聲請各該法院同意由其中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如有不同意者,始聲請由本院裁定之,
方為
適法。聲請人竟逕向本院聲請裁定,自屬不合。本件之聲請,難予准許,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