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 甲○○
右
聲請人因
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七日第三審裁定(八十五年度
台職字第四六號),聲請撤銷延長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
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裁定延長押二月後,具狀聲請撤銷延長押,殊為法所
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