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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聲明人 速大機電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聲明人因自訴被告何壽山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八日第三審裁 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六號),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明人速大機電有限公司因自訴被告何壽山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 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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