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押
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
認為必要,
予以執行押,案經
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押期間行將屆滿,而
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其押期間二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