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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職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強盜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一七號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拾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 款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 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別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各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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