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一七號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
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拾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
款情形,認為必要,
予以執行羈押,案經
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
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別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各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