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恐嚇取財等罪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一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更正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日所為之裁定主文記載「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
院」。應更正為「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