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三○號
被 告 甲00000000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
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000000000 0000000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000000000 0000000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
、四款情形,認為必要,
予以執行覊押,案經
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
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其覊押
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