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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職字第 1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三九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 認為必要,予以執行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押期間行將屆滿,而 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其押期間二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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