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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職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四六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叁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認為 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 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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