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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職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六四號   被 告 鄭翔宇 右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四三號刑事判決,應 對被告鄭翔宇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 ,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鄭翔宇 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囑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代為送達去後, 茲據覆稱該被告鄭翔宇所在不明無從送達,並繳回判決正本送達證書到院,依照上 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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