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七七號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盜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押
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伍月拾貳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
款情形,認為必要,
予以執行押,案經
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押期間行將
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均自八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各延長其押期間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