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九七號
被告 甲○○ 男民國六十一
住台灣省桃園
現覊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
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四款情形,認為必要,
予以執行覊押,案經
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
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其覊押期
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洪 文 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