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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職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九九號   被告 甲○○ 女民國五十年          住臺北市○○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捌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第四款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 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年八月三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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