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九九號
被告 甲○○ 女民國五十年
住臺北市○○
(現
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
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捌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第四款情形,認為必要,
予以執行羈押,案經
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
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年八月三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