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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誣告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丙○○        丁○○        戊○○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 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二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 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乙○○、丙○○、丁○○無罪之判決,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 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 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王 景 山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二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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