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偉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乙○○
戊○○
羅時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乙○○、戊○○
侵占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一月四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八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偉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被上訴人乙○○、戊○○侵占等罪案件,經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
不服原審法院所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
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炳 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