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鴻德飼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德齋
被
上訴 人 大盈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田玉祥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田玉祥、甲○○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更㈠字第
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田玉祥、甲○○因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一 日